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不含金融类类行业)。

  一、划入的职责

  ㈠原中共湖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㈡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拟订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3、研究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管理所监管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㈢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拟订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㈠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㈡依照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出资的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㈢依照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㈤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㈥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对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㈦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