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 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 13号),设立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逐步转移给相关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整合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省卫生厅承担的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5.落实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实施省部联合防治血吸虫病行动计划。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掌调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基金个人缴纳费用筹集和协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负责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南省增补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提出完善生育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加强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制定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保健政策,负责全省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