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湘政办发〔2014〕104号)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号),设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省物价局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国民经济运行调节、节能监管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管理职责划入省能源局。

  6.将省监察厅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有关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将省委组织部的援藏援疆工作有关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将省湘西地区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责

  1.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责。

  2.统筹协调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四)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的职责

  1.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2.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4.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措施。

  5.牵头整合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相关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全省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国民经济运行。

  (三)汇总社会资金总体运行情况,参与制定财政、金融、土地政策并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产业、创业等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专项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参与协调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拟订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统筹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投资项目,编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规划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牵头组织编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开发、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跨市州城市群规划并协调实施;研究制定统筹促进湘西地区、洞庭湖区、湘南地区、长株潭城市群协调发展和武陵山片区、罗霄山片区及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参与研究拟订全省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开发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区域合作,承担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三峡库区有关工作。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平衡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计划进行调整;拟订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牵头负责全省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参与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十)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十一)编制和执行全省价格改革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形势,组织实施价格总水平调控;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价格调节基金政策,依法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时期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负责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

  (十二)协调推进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牵头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市场主体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政务、法制、商务、信用等环境,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指导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相关工作,承担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有关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规划、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运用,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十四)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十五)牵头整合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综合信息、督查督办、机关财务等工作;牵头组织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内部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管委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研究提出生产力布局建议;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新型城镇化规划,参与研究提出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统筹推进跨省市城市群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统筹协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市州规划;负责省级专项规划编制的立项和管理;统筹完善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规划制度建设。

  (三)法规处(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全省发展和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相关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省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牵头整合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和运行调节处。

  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测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研判经济运行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预警;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经济运行调节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开展政策评估;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总量目标和政策建议,拟订重要物资储备计划并协调实施;组织研究和提出全省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推进改革工作;跟踪、评估重要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问题;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研判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及运行趋势,拟订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方向、政策和措施;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提出年度省预算内建设资金的投资规模、使用方向和安排意见,编制下达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牵头负责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受国家委托对中央在湘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重大建设项目,申报并转发下达中央投资项目计划;参与、协调、审核上报重大项目,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研判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承担全省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提出防范外债风险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协调组织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和项目库建设及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核准和备案境外投资项目,并指导和监督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相关国际合作并协调成果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八)地区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处。

  研判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统筹推进我省国家区域战略的实施,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区域经济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推进老工业城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组织拟订和协调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政策;协调国土和矿产资源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参与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规划;参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区域功能区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发展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和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生态、移民后扶等发展规划,安排预算内相应领域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审核、备案和申报相应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基础产业处。

  提出全省基础设施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统筹能源、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审批、核准、申报和安排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审核国防交通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拟订全省铁路、民航发展规划,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申报。综合分析交通状况,负责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及重大问题的协调,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十一)工业处。

  研判工业发展趋势,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并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需要国家、省综合平衡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承担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工业项目的投资管理;参与研究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相关政策。

  (十二)服务业处。

  研判服务业发展趋势,组织拟订并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重大政策,指导协调服务业发展专项政策的拟订,组织修订全省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提出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安排建议;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研判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高新技术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高技术产业化相关工作,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制开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基地等项目;负责制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安排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项目和投资计划,提出相关的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

  (十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组织拟订节能减排的规划、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审核及资金申报、安排建议。

  (十五)社会发展处。

  研判社会事业发展形势,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措施;拟订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等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社会发展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下达预算内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调整审核工作。

  (十六)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提出人口发展、促进就业和创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及相关体制改革,参与拟订就业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计划,推进体系建设;协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十七)经济贸易处。

  研判省内外市场和经贸运行态势,拟订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审核、申报和安排建设项目和资金;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储备调控工作,拟订省级储备库建设规划,审核、申报并组织实施;协调流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和重大设施项目建设。

  (十八)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汇总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参与制定财政、金融政策并综合分析执行效果;提出全省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牵头推进产业、创业和私募股权等投资基金的发展及制度建设。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指导市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九)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外称湖南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和监管;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对中央和省级政府性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研究提出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开展重大项目信息收集汇总、监测预警、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和协调市州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二十)对口支援处(省援藏援疆办公室)。

  承担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及三峡库区的有关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相关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筛选论证、资金安排、项目督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助做好与对口支援地区的互访交流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省际区域经济联合与协作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组织重大省际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

  (二十一)价格调控处。

  编制全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年度物价总水平调控目标;负责价格形势分析、价格调控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实施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拟订湖南省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组织价格听证;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农产品价格监管;承担保障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屋重置价格管理,负责交通运输价格及延伸服务收费、车辆通行费管理,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协调处理价格政策争议;负责指导价格监测和基层物价工作;负责省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二十二)商品价格管理处。

  负责政府定价目录内商品价格的管理,拟订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延伸服务及相关设备材料等价格和费用的管理;拟订重要商品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健全价格改革配套机制;全面推行阶梯式水、电、气价格改革,有序推进非居民用水、用电超定额累进加价和用气季节性差价政策;参与电力、煤炭等能源体制改革工作。

  (二十三)服务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政策和法规,负责政府定价目录内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管理,拟订价格政策、管理办法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景区门票及载人工具的价格管理;监管邮政、电信服务资费;负责组织实施医药价格改革;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材料和有关制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的管理,参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承担医疗机构价格等级评定工作。

  (二十四)收费管理处。

  管理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审核行政性收费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性收费标准,审批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管理全省各类教育收费,承担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性收费及服务价格监管工作,管理中小学课本和教辅材料印张价格;负责各种培训类收费的监管;按有关规定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工作。

  (二十五)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发展处。

  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洞庭湖区生态经济建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有关政策和重大项目实施的绩效考评,组织开展宣传推介、合作交流和跨区域协调;统筹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长江经济带建设规划、计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六)湘西地区开发处。

  协调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有关工作,拟订并指导、监督落实产业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参与拟订武陵山片区、罗霄山片区及其他老少边穷地区等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协调发展的战略、总体规划和政策,提出生态环境建设、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建议并协调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和管理。

  (二十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处。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市场主体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政务、法制、商务、信用等环境;协调维护和优化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指导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工作,承担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有关工作。

  (二十八)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省湘西地区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处长各1名,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8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0名。原接收2009、2012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增加的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暂予保留,按有关规定予以消化。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局长兼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不占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厅级领导职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能源局有关职责分工:

  1.省能源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

  2.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

  3.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央或省财政性能源建设资金投资,由省能源局提出安排建议意见,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4.省能源局拟订的石油、天然气储备规划、储备设施项目和提出的石油、天然气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5.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的意见。

  (二)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三)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装备动员办公室),正处级,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正副处级领导职数各1名。

  (四)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正处级,核定行政编制39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五)省价格成本调查队,正处级,核定行政编制11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六)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原有机构规格、编制和职数维持不变。

  (七)撤销省湘西地区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工代赈办公室)的事业机构建制,原核定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4名(其中副厅级领导职数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予以核销。

  (八)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暂维持现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人员只出不进。

  (九)关于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规定明确的以及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

  2.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所分管领域内的省级专项规划,并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中央及省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

  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国家级和省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也可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职责分工。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有关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其他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涉及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

  (十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方面的职责分工。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法规草案和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

  2.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3.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十二)关于开发区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功能区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发展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和协调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工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工作。

  (十三)关于物流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全省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省商务厅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划。省交通运输厅参与拟订全省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经济运行调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测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煤电油气运等日常生产保障性职责。

  2. 关于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3.关于节能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节约能源资源及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监察工作。

  (十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职责分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拟订全省铁路、民航发展规划,负责全省铁路、民航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审批、核准、备案或申报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提出全省铁路、民航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研究拟订全省公路、水路等规划,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