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省监狱管理监狱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指导、支持全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管理省戒毒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指导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公证机构。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九)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一)负责仲裁登记工作;指导管理全省司法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考核奖励和警务工作;加强对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数及其任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