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

主要职能

1、研究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州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发布全省水资源信息;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3、按照国家和我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4、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行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州间的水事纠纷。

5、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6、负责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7、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河囗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管。

8、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洞庭湖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9、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工作;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

10、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1、负责省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12、管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

13、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