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监察厅

主要职能

  根据省委《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委〔2000〕14号)精神,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省纪委)机关与湖南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省委、省人民政府负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领导全省和指导中央在湘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二)按照分级管理制度原则,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

  (三)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的情况,查处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做出行政处分 。

  (四)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研究政风政纪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地方性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市州党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对市州监察局和省直厅局级单位监察室(处)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任免和培训。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监察部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